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破申100号
申请人:程水,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闯王镇仙崖村四组0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塑胶模具 。
被申请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第二工业三路16号1号楼101室,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2969208Q塑胶模具 。
法定代表人:陈荣彬塑胶模具 。
申请人程水以被申请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移送破产同意书,请求对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塑胶模具 。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2日塑胶模具 ,现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法定代表人为陈荣彬,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模具、塑胶零配件、塑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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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等塑胶模具 。股东为(香港)宏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塑胶模具 。截至2025年7月18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311943.79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塑胶模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程水向本院申请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院存在多宗执行案件,同时根据本院相关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程水对被申请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塑胶模具 。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塑胶模具 。
公 开 人:东莞常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